
『我就只是要養隻貓而已!』網友項志民在爆料公社發文『想說領養代替購買,剛好看上順眼的。但~~~這切結書...........違約要賠30萬?』
領養代替購買!很多人都會呼的口號。但,你真的以為領養就是雙方互看一看,然後毛小孩就可以帶走.......?!網友今天貼出洋洋灑灑的15點的遵守事項,告訴大家,領養真的不簡單!『然後第11條,只要你爽,你就有權決定我不適任?這樣我不就違反第14條的規定,要賠30萬了?還要放棄上訴的權利?』

【認領之動物於二星期內確認是否適合飼養,如有任何請在此期限內與送養人連絡處理。本人亦願意接受送養人日後之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於送養兩星期內,送養人有權決定認養人不適合飼養並收回已送養之動物】就是這條,和接下來的【認養人如有違反以上認養規定者,送養人有權收回該動物,認養人並應給付送養人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參拾萬元整並放棄上訴權。】讓不少網友直呼太超過!
「之前找愛媽,要附薪資證明/存摺存款/不動產證明,以證明有經濟能力,要提供身份證件以證明真實身分,要讓愛媽來家裡查訪2~3次確認家中環境,還要一一跟同住家人訪談,領養後每月至少一次愛媽家訪,還有提出結婚與生育的規劃……
看完我直接跟她掰掰,比我媽還囉嗦」

網友表示,訂了這麼多規定,自己不過想輕輕鬆的養個寵物,真的別怪人家不支持領養代替購買!「這種防君子不防小人,那種領養來虐待的肯定每條都符合!」「30萬 ....真的是想讓領養代替購買嗎? 還是逼人直接找購買反而不用受限制?」「其實要是遇到我這種嫌麻煩的,還要配合你作息時間探視。傳照片,買東買西規定一大堆,囉哩八說的,我直接去合法犬貓舍購買就好了!」「愛心這種口號已經被玩爛了,有些中途或愛媽覺得以愛為名就是聖母一樣偉大。契約有問題就別傻傻認養,也別說不棄養就沒30萬問題,這種鬼邏輯就像你對另一半說,只要你不對不起我,我絕對不會去散播親密照一樣噁心,反感你懂吧?」「我很順利的領養了兩隻寶貝,我想若再來一次,需要這麼多條件,我肯定是放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