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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合憲!憲法判決今出爐 但限縮適用範圍
公然侮辱是否除罪化爭議已久,作家張大春、媒體人馮光遠曾因涉犯公然侮辱罪判有罪定讞,認為公然侮辱罪侵害言論自由,有違憲之虞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作出合憲性解釋,認為公然侮辱罪應權衡個人名譽權或有益於公共正面價值的範圍內,才沒有違反憲法言論自由意旨。
[中央社)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限縮於對於他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造成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損害,且經權衡非有益於公共事務思辯等而不具正面價值。
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限縮範圍 憲法法庭:故意貶損他人名譽才構成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媒體人馮光遠發表公開言論,分別被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提起刑事自訴,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有罪確定;作家張大春也因評論已故媒體人劉駿耀,被法院判處有罪確定。
馮、張及多名案件當事人、法院刑事庭認為,刑法公然侮辱罪違反憲法言論自由、人身自由、法律明確性原則,更悖離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有違憲之虞,分別聲請釋憲或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於去年12月25日召開言詞辯論庭,今年3月間公告依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延後宣判,並於今天下午3時宣示判決。
來源:中央社/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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